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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裁判文书公开,司法诉讼成了裁判标准莫测的神秘主义

时间:01-02 来源:休闲娱乐 访问次数:66

没有裁判文书公开,司法诉讼成了裁判标准莫测的神秘主义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里饰演一中院副院长的陈清泉有句经典台词:法律依据我来找,要想让高总赢我就有让高总赢的办法,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在我这儿。这句话虽然出自一个反面人物之口,但却不无现实道理和法律现象。法律是公正的,司法裁判要依法进行,但现实却是,法律规定要落实到具体个案的司法裁判中,却是一个法律落实到实践的复杂过程。其中,有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律师的法律水平,还有法官的法律意识、司法能力,还有就是法官对于案件适用法律的选择空间。如果案件当事人和司法监督程序失去了对法官裁判案件结果的监督权的话,就会出现法律的解释权就掌握在法官的个人好恶之中,具体案件裁判结果不是法律规定说算而是法官的个人看法说算。例如,《合同法》《民法典》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合同之后,必须尽到通知债权人履行情况的通知义务,这在法理上叫做合同附随义务。如此的规定,具体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该是开发商在办理了楼房“大证”的产权登记手续之后,应该及时通知购房者如何办理房产证。可有的法官就敢判决,开发商虽然没有通知购房者办证,购房者自己不去查询,由此造成的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属于购房者“怠于行使权利”的自行负担。(详见《山东高院:行政法规规定的90天不是强制性规定,开发商可交房后560天办证》)这样的说理方式和裁判结果,起到决定作用的就不是法律规定,而是法官的个人好恶。至于是因为法官的法律水平差,还是内部有“统一意见”,还是基于其他考量,案件当事人是无从得知的,反正是跟正常的法律理解、社会常识相悖的裁判结果。为了避免落入法律规定法官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案件裁判法官个人想怎么判就怎么判的弊端,在前次的司法责任改革中,提出了“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的员额法官独立裁判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以及监督该制度落实的裁判文书公开、庭审公开、类案检索适用等制度。其中,主要的就是裁判文书公开制度。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实施。2016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实施,规定除了特殊情况外,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裁判文书(二审裁判生效后)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尽管裁判文书公开自始就受到了不少阻力(那些不讲诚信的案件当事人以及裁判质量不高的法官肯定反对公开,比如说上文中的那个裁判文书,就没有公开),但绝对是获得了社会评价的主流好评。2020年8月30日,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总量超过了1亿篇;截至2023年4月29日,裁判文书网文书访问总量超过了1021亿次。法律规定不过是文字,要具体落实到规范社会形形色色纠纷而成的司法案件裁判中,离不开每个裁判文书的辨法析理,将法条规定落实到具体纠纷的处理上。换句话说,法律规定是目标是理想,只有案件当事人拿到手里的、经过法官法律理解和适用过的裁判文书,才是法律规定的现实版和效力版。裁判文书,才是现实版的法律规定。再严密的法律规定,也无法一一对接纷繁多样的社会纠纷,例如,《民法典》规定侵权行为人需要赔偿给受害者造成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可这些费用究竟是多少呢?光靠法条规定的那几个名词,当事人能知道法官究竟按什么标准判决赔偿金额吗?不能!具体个案中,每个地方的法院都会制定自己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等项目的计算标准。如果不公开这些具体标准,或是此类裁判文书都不予公开的话,尽管法条规定了赔偿项目,但具体个案赔偿多少,就成了法官的想怎么判就怎么判的个人自由选择。当事人无从比较,也就不知道对错,有天偶然看到别人的判决标准跟自己的不一样,会如何评价法律、司法呢?从裁判文书公开至今的八年多,公开的裁判文书,已经融入了社会的法律生活,尤其是律师及需要诉讼救济的案件当事人。在没有司法诉讼的起诉之前,律师及案件当事人,会通过司法文书查询跟自己案情相关的裁判文书,尤其是受理案件当地法院的,从中了解和提炼自己的诉讼主张。在拿到司法结果的诉讼之后,律师及案件当事人,会参照法院此前的裁判文书,对比自己案件的裁判说理及司法结果,是否符合既往的裁判标准,以此给出司法评价。奈何,有自媒体统计发现,裁判文书网开通上线10年之际,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判文书与高峰时相比,2022年大降90%以上。有调查统计显示,2020年后各级法院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出现了断崖式下降:行政、刑事和民事三类案件两年下降幅度分别为65.88%、67.64%、59.56%。截至2023年4月19日,2022年全年各级法院公开的行政诉讼裁判文书仅有852件,而公开数据可知的该年全国仅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便有约28.5万件,判决文书公开率只有0.06%。也许现在法律人都已经习惯了裁判文书公开,忘记了或是没有经历过裁判文书不予公开的年代。在十几年前的司法实践中,就算是最简单的交通事故、工伤待遇案件,律师打官司之前,都需要找自己熟悉的办案法官询问各种赔偿项目的法院内部标准。经常是,律师在当事人处获得一脸的不信任:因为律师主张的赔偿标准跟法官裁判的不一样,主张多了让当事人多交了诉讼费,主张少了该赔的钱法院视为了放弃。连最基础的赔偿标准都被法院内部掌控,关系不好的律师根本搞不清楚,更不要指望律师能说出法院裁判的案件应该适用何种法律理解,要求参照此前哪个裁判案例,应该类案同判、同案同判了。裁判文书,才是现实版的法律规定。在如今网络时代如此发达、人人都可以将自己的裁判文书发布到网上的年代,不是应该像法律规定主动公开一样来顺应时代发展么?裁判文书公开数量的大幅减少,莫不是要回到之前裁判标准令人琢磨不定、法律适用当事人无从对照的司法神秘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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